玩忽职守型犯罪中集体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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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责任区分

1. 集体行为的责任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2. 具体情形分析

  1. 集体讨论决定实施渎职犯罪行为
    • 赞同决定的人员:如果国家机关内部具有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实施渎职犯罪行为,参加集体研究的赞同这一决定的所有人员因主观意思表示一致,构成渎职犯罪共犯,都应当承担责任。
    • 持明确反对意见的人员:持明确反对意见者不构成犯罪。
  2. 集体讨论决定在胁迫、欺骗下作出
    • 胁迫、欺骗的责任:如果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是在具有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的胁迫、欺骗之下作出的,由此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能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独构成犯罪,其他受胁迫、欺骗的普通工作人员不应被认定为渎职犯罪。
    • 主要责任:主持讨论并最终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员应当负主要责任。
  3. 集体讨论决定基于信赖原则
    • 被操纵、欺骗的责任:如果集体讨论的决定是基于信赖原则,被具体承办人员操纵、欺骗或者被具有专业知识背景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虚假介绍和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即使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参与讨论作出决定的领导也不应当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 注意义务:如果领导负有注意义务,对于相关人员的蒙蔽、欺骗手段应当能够识破,或者相关人员的蒙骗并不高明,但因为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某国家机关A的领导层集体讨论后决定实施一项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所有参加集体研究并赞同这一决定的人员构成渎职犯罪共犯,持明确反对意见的人员不构成犯罪。
案例2:某国家机关A的领导B在集体讨论中胁迫其他人员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B单独构成犯罪,其他受胁迫的普通工作人员不应被认定为渎职犯罪,B应当负主要责任。
案例3:某国家机关A的领导层基于信赖原则,被具体承办人员C操纵、欺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C构成犯罪,参与讨论的领导不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但如果领导因疏忽大意未能识破C的蒙蔽手段,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集体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责任区分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行为人的角色和作用
    • 仔细审查行为人在集体讨论中的角色和作用,确认其是否为决策者、执行人员或普通工作人员。
    • 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2. 审查行为性质
    • 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认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 审查行为人是否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是否受到胁迫、欺骗。
  3. 审查证据
    •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作用,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4. 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 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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