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区分
1. 共同渎职犯罪的责任区分
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实施渎职犯罪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一并处罚。对于多因一果的渎职案件,即使不能认定为共同渎职犯罪,也应当根据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以便确定罪责。
2. 决策者与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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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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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决策:如果决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决策,或者强令、胁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决策,或者阻挠监管人员执法,最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重点查处决策者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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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决策者在渎职犯罪中通常起主导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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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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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如果实施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决策者的正确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严肃追究实施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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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错误不反对:如果实施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视情节追究渎职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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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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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力:如果监管人员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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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错误不反对:如果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视情节追究渎职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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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互勾结的处理
对于决策者与具体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一并查处。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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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如果决策者与实施人员、监管人员事先通谋,共同实施渎职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法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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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区分:即使构成共同犯罪,也应当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某国家机关A的决策者B滥用职权,违法决策,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人员C和监管人员D明知决策错误,但未提出反对意见,也未进行纠正、制止或查处。最终,B、C、D均构成渎职罪,B作为决策者承担主要责任,C和D作为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2:某国家机关A的决策者B与实施人员C、监管人员D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渎职行为,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B、C、D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一并处罚。在共同犯罪中,B作为决策者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C和D作为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区分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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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的角色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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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在渎职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确认其是否为决策者、实施人员或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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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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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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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认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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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决策错误而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未进行纠正、制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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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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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作用,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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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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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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