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行为
根据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05.html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1次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05.html
办理此类案件,辩护人应依次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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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未经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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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是否不特定、出借次数是否达到10次以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05.html
如2年内对外出借不足10次,或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放贷,可作无罪辩护。但特定对象放贷仍须排查三种情形,应与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一并处理: (1)通过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转贷; (2)以放贷为目的把社会人员变成单位内部人员再向其放贷; (3)公开宣传并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及特定对象放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05.html
此外,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放贷仅适用于《意见》施行后的行为;施行前的放贷是否追诉,应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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