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渎职类犯罪与特殊渎职类犯罪的关系
渎职类犯罪既包括普通的渎职类犯罪,如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也包括特殊的渎职类犯罪,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辩护:排除特殊渎职类犯罪的情况,以及从普通渎职犯罪的角度进行辩护。
1. 特殊渎职类犯罪的适用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符合特殊渎职类犯罪构成要件的,则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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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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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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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2. 普通渎职类犯罪的适用
如果主体不符合特殊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符合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则按照普通渎职类犯罪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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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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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普通渎职类犯罪与特殊渎职类犯罪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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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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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身份,确认其是否符合特殊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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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不符合特殊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要件,但符合普通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要件,可以主张按普通渎职类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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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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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认其是否符合特殊渎职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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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特殊渎职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渎职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主张按普通渎职类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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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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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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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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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殊渎职类犯罪或普通渎职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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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某司法工作人员A在刑事审判中,明知被告人B无罪,仍故意对其提起公诉,导致B被错误羁押。A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C的行为不符合特殊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要件,但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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