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类犯罪中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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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单位进行走私类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作为单位中个人的辩护人,还要熟练掌握刑法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如果当事人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畴,则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畴,则应当分清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罪轻辩护。

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根据单位人员所发挥的不同作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也可以确定为数人。所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则可以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4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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