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类犯罪中关于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关于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在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将单位列为犯罪嫌疑单位或者被告单位,并同时确定诉讼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在审判阶段,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作为被告单位的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单位进行辩护,既要了解诉讼代表人确定的原则,也要在庭前与诉讼代表人进行适当的沟通。
  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能够参加诉讼的,应当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应当另行确定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
  3.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应当以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
  4.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5. 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也会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实践中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一般并不十分了解单位犯罪的相关细节和情况。因此,要了解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辩护人还是要通过会见或者法庭发问,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切入。但如果被告单位进行的是自然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因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无罪辩护,辩护人则需要重视对诉讼代表人的会见和辅导,从单位的决策机制、规章制度、章程等角度入手,审查涉案自然人的行为能否代表单位意志。此外,还要审查涉案犯罪所得是否归属于单位,涉案犯罪事实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等等。这些内容可以由诉讼代表人进行陈述。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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