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变更后的责任认定
单位实施走私犯罪后,可能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辩护人要审查是否存在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并根据司法机关指控的情况制订相应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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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的,可以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应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如果以名称发生变更后的新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辩护人应当提出异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无罪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构成犯罪,人民法院虽然是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但还是以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如果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可以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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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的,司法机关不管是以哪个单位作为被追诉的对象,辩护人对被追诉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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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可以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不能以没有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就不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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