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单位常存在多层级架构(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并非所有层级单位都能被认定为犯罪主体。认定时需结合单位主体资格、层级关系、资金流向及违法所得归属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具体规则如下:
- 适用条件: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全部或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
- 处理方式:下属单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若上下级单位构成共同犯罪,需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确定刑事责任。
- 适用条件: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全部或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或有证据证明上级单位在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对下属单位存在 “实际控制”(如通过决策、管理、考核文件、OA 系统数据、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明)。
- 处理方式: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涉案人员可作为上级单位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下属单位本质上相当于上级单位的部门,不具备独立性)。
- 适用条件: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但下属单位被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
- 处理方式:上级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可与下属单位按 “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处理。
- 适用条件: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 处理方式:以两级单位中承担 “组织、领导、管理、协调” 职责的主管人员为主犯,其他积极参与人员为从犯,按 “自然人共同犯罪” 处理。
- 单位犯罪的认定需重点审查违法所得归属和实际控制关系,避免对多层级单位 “一刀切” 认定。
- 下属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性(如财务、业务自主权)是判断其是否单独构成单位犯罪的关键。
- 证据层面需注重收集公司决策文件、资金流向记录、管理考核制度等,以证明单位间的层级关系和控制状态。
这一认定规则既体现了对单位犯罪独立性的尊重,也避免了因层级复杂导致的责任认定混乱,确保刑事责任追究的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