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受这一观点影响,司法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通常以合同诈骗罪处理,且该观点的影响一直持续至 2014 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46.html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且该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贷款诈骗罪也应适用该立法解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46.html
因此,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人员依法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再辗转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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