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犯的处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贷款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串通”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诈骗过程中,相互勾结、共同商量或策划、相互配合,充当内应并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一般认为应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性质:
- 若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导,其行为主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且贷款主要为自己所用,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提供帮助,则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所犯罪行定性处理,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 若主要以金融机构以外的犯罪分子为主导,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提供帮助,则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罚;
- 若难以分清主次,应从一重罪处罚。
此外,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与借款人相互串通,但不知道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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