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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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管理秩序。与骗取贷款罪一样,若诈骗贷款行为盛行,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其损害的不仅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对整体金融安全的冲击。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
《刑法》第 193 条对贷款诈骗的具体方法作了列举: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此外,《刑法》第 193 条除了列举上述四种方法之外,还规定了 “兜底条款”。实际上,实践中贷款诈骗的方式五花八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一般就构成贷款诈骗。对于明显地带着不还款目的取得贷款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诈骗,不必要再论证其使用了何种诈骗方法。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与其他金融诈骗罪不同,刑法对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当前司法实践部门办理这类罪案的一个难点,也是贷款诈骗罪区别于骗取贷款等其他罪名或是借贷纠纷等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所在。本章第二节详述,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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