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类犯罪中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

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希望案件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而减轻个人的刑事责任,有的当事人希望案件认定为个人犯罪从而不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行。委托目标不同,辩护策略自然也不同。但作为辩护人,应当熟练掌握单位犯罪认定的标准,才能制订可行的辩护策略,做到心中有数。
一般来说,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1.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 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但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1. 个人就是为了进行走私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并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且违法所得全部或者大部分归个人所有的;
  2. 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是否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3. 利用单位名义进行走私活动,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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