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对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作了明确认定,辩护人应当熟练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审查案件是否存在认定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辩护空间。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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