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59.html

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以及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所谓珍稀植物制品,是指来源于珍稀植物、经加工而成的制成品,如药材、木材、标本、器具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59.html

除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外,本罪的行为对象还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其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59.html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为《刑法修正案(七)》所修订,走私对象增加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并将罪名由“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变更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一法律变化可能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辩护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予以重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59.html

例如,2002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未被废止,但其第8条关于“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随《刑法修正案(七)》的实施而废止。对于走私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不再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已对相关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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