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类犯罪中变相走私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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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走私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变相走私行为主要包括:
  1.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 在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没有合法证明的。
这两种行为或是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销售处理阶段,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因此称为变相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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