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类犯罪中变相走私行为的认定

变相走私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变相走私行为主要包括:
  1.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 在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没有合法证明的。
这两种行为或是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销售处理阶段,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因此称为变相走私。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5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025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