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类犯罪
本章唯一的聚众类犯罪是聚众淫乱罪,刑法仅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首要分子”指在聚众淫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多次参加”指参与三次以上。
对一般或偶尔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因此,辩护人须审查当事人身份,若非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可提出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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