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犯罪中不能再以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对自然人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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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以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对自然人进行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曾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实践中辩护人通常会以此为由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进行无罪辩护。但这样的辩护方案在 2014 年 4 月 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之后就不再有效了,因为即使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仍然要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在代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再简单地关注法律是否规定了单位犯罪,还要审查自然人是否组织、策划、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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