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及其人员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本章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等案件中被骗的对象通常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也不排除其作为犯罪主体的情况。比如在贷款融资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员与贷款人进行勾结,共同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遭受损失,这时如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辩护,要审查其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与贷款人共同骗取银行贷款,则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其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明知贷款材料不符合规定而仍然发放贷款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则可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高利向他人发放贷款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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