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犯罪中的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

 

本章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但是,过失不能构成本章的犯罪。例如,行为人在发行证券时,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募集办法中不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而是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募集办法存在失实的内容,即使客观上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同样的,对于申请银行贷款的文件和材料如果因为疏忽大意而存在失实内容的,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因此,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是为这类案件辩护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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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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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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