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关于夫妻中的一人转移侵占 “夫妻公司” 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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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8阅读模式

关于夫妻中的一人转移侵占 “夫妻公司” 财产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或者尽管股东多人、但实质出资仅为夫妻二人的 “夫妻公司”。对于夫妻中的一人转移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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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依法成立、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夫妻公司,由于在公司设立时明确了夫妻财产及各自投资比例,且公司经营中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中的一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生活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处理。
  •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财产与夫妻或家庭财产混同,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财产的公司,若夫妻一方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不宜作为职务侵占罪处理。例如:张某与其妻注册成立了某公司,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公司经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收回后未入账,而是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筹建公司所欠债务。该行为本质上未侵犯公司的根本利益,也未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作为职务侵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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