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伪造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虚假资料骗取工商变更股权登记,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有观点认为,股权所对应的是股东的财产,股权丧失对于股东而言意味着财产的失去。因此,股权也应当成为本罪的财物范围。对此,2005 年 6 月 24 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意见》规定:“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2005 年 12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规定:“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66.html
另有观点认为,股权说到底还是归属于特定股东,即出资人个人的财产权益,其本质上不是抽象的公司财物。无论股东之间的股权如何进行转移,公司的出资总额、资产总量都不会减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特定股东的出资者权益。转移其他股东的股权说到底侵占的也是他人的财物,而非本单位财产,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行为。如果一定要定罪,可以作为侵占罪处理。由于《刑法》第 270 条规定的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侵占其他股东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也不失为一种妥当的处理方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66.html
笔者倾向认为,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股权是典型的财产性利益。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如果非法将他人的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使他人在法律上丧失了股权,原股权所有人自然就失去了对其原股权名下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任何一项权利,其财产性利益就会受损。同时,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股东个人将资产交给公司后,该资产与股东个人脱离,股东个人不再对该资产享有支配权,而公司作为具有虚拟人格的法人实体,对股东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对于受公司管理和支配的股权,应视为公司财物,故侵吞他人股权就是侵占公司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在我国公司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将股权纳入财物的范畴应有利于保护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司法律制度的良性发展。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据为己有的,应当作为职务侵占罪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6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