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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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进行了重大调整,只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行为,才构成本罪。

对于重大损失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客观处罚要件,即犯罪成立条件之外用于发动刑罚权的外部条件;也有观点认为其不是客观处罚条件。本书倾向于前者,造成重大损失系客观处罚条件。同时,该条件不需要行为人在骗取贷款时主观上有认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5.html

需要注意的是,有损失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而非其他主体,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没有损失,其他主体有损失的,不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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