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一)》着眼于解决实践中民营企业 “融资门槛高”“融资难” 等问题,删除了第 175 条之一关于 “其他严重情节” 的定罪条件规定,即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并未修改,仍然保留了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双重标准。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骗取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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