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犯罪中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认定及辩护要点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融资活动中,很多行为是通过第三方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的。如发行证券需要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书,财务数据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再如申请银行贷款,有时也需要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民间借贷的方式,也会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等。这些第三方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或者出具的文件,有可能在客观上对最终获得融资起到帮助作用。如果这些中介机构明知他人具有本章融资类犯罪的故意,仍然出具虚假的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明文件,帮助他人实施融资类犯罪,则构成融资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辩护人在代理这类案件时,要重点考察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与融资类犯罪的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然后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量刑上的辩护。但即使其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也不代表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如果其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出具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单独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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