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本罪有着明确的追诉标准: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 1 支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1 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2 支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 20 发以上,气枪铅弹 1000 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200 发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 1 枚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 2 支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2 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5 支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 100 发以上,气枪铅弹 5000 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1000 发以上的;
-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 3 枚以上的;
- 达到《解释》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需严格对照上述追诉标准及 “情节严重” 的情形,结合各类证据,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确保司法公正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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