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
(1)追诉标准: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3人以上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2)“情节严重”标准:
(1)追诉标准: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3人以上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2)“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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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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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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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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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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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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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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