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用 “口交” 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
刑事;组织卖淫罪;“口交”;进入式性行为;卖淫行为认定
刑法意义上的 “卖淫” 并非仅指传统性交服务,法律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应结合行为本质、社会危害及公众认知综合认定:
- “口交”“肛交” 均属于进入式性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色情服务方式(包括同性卖淫),将其认定为卖淫符合公众普遍认知;
- 该类行为与传统性交服务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又可能传播性病、危害公民生命健康;
- 综上,采用 “口交”“肛交” 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组织此类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2017 年以来,被告人纪某奎先后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开设多家 KTV,与被告人汤某改共同招募、管理郑某某、回某某等十余名女子,组织该群体在上述 KTV 内以 “口交” 的方式提供有偿色情服务,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 一审判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8 日作出(2022)鲁 0281 刑初 121 号刑事判决:
- 被告人纪某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 被告人汤某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 二审裁定:宣判后,纪某奎、汤某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22)鲁 02 刑终 60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口交是否属于卖淫行为” 这一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评判:
- 卖淫行为的认定标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 “卖淫” 的具体方式作出限制性规定,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应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 “有偿提供性服务” 的核心特征,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社会危害性。
- “口交” 行为的定性分析:
- 从行为本质来看,“口交” 属于进入式性行为,与传统性交服务在性交易的核心属性上一致,均是通过提供性服务换取经济利益;
- 从社会危害来看,该类行为同样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且极易成为性病传播的媒介,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卖淫行为无本质区别;
- 从公众认知来看,“口交”“肛交” 等进入式色情服务已被普遍认可为卖淫相关行为,将其纳入卖淫范畴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法律对社会秩序的调控需求。
- 罪名成立的结论:被告人纪某奎、汤某改组织多人以 “口交” 方式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符合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 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卖淫罪)。
- 一审: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 0281 刑初 121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7 月 8 日);
-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2 刑终 605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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