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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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3阅读模式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2.html

  • 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 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 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 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 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定行为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符合以下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 35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2.html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 347 条第 3 款或者本解释第 2 条规定的 “数量较大” 标准最低值的 50%,不满 “数量较大” 标准的;
  • 2 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 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述两个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准。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追诉标准加以完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行为人无偿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应小于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应与贩卖毒品罪协调、衔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设定为《刑法》第 347 条中 “数量较大” 标准最低值的 10%。在毒品数量相同的情况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基本相当,造成两类犯罪的罪行严重程度不相适应。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定罪数量起点上调至 “数量较大” 标准最低值的 50%。此外,该解释还规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定罪情节标准,即虽未达到定罪数量标准,但具有 2 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2.html

从刑法规定来看,原则上特定行为人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就可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为与相关行政法规衔接,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非法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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