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主观特征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072
文章
0
粉丝
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1阅读模式

主观特征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仍有意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3.html

从故意的认识因素来看,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3.html

一是认识到自己提供的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应认识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大致种类。本罪的主体属于依法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者、管理者、运输者、使用者,他们岗前一般接受过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根据其掌握的业务知识应当知道自己所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的是国家管制的特种药品。当然,这种对大致种类的认识,不应要求行为人对其化学成分及具体作用方式与过程具有认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3.html

二是认识到提供行为的对象属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诚然,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社会属性,具体办案中对是否属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界定要特别注意,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有观点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来源来界定使用者是病人还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当病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非法获取的,病人就变成吸毒者;同样,向病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人也变成吸毒者。显然,一概将病人界定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会导致提供行为只能有合法和犯罪两种性质评价,缺少了违反行政处罚条款的评价。因此,在具体办案中,应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作狭义理解,应根据从业经验、生活常识及使用者的目的,把明显不属于服药患者的人区分出来,纳入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3.html

三是关于本罪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须明知提供行为的违法性,另一种认为不须违法性认识。我们认为,本罪无须证明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一,古谚语 “不知法律不免责” 表达了一项原则,即 “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第二,本罪主体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其应当知道其提供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制度,无须进一步查明行为人是否知晓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23.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123.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