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一)客体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秩序。枪支、弹药具有极大的杀伤力,一旦失控,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枪支、弹药的生产、销售、配备、配置、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形成了有序的管理秩序,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直接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进而危害公共安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二)客观方面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枪支管理法》第 26 条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 17 条规定了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第 20 条、第 21 条规定了收回持枪证件和枪支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配备枪支条件的消除是指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相关部门审查,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其持枪证件。因此,不能认为执行完具体任务或工作调动时即为配备、配置枪支条件消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本罪的行为对象仅包括枪支、弹药。对于非法存放爆炸物,符合《刑法》第 125 条规定的,以非法储存爆炸物论。非法持有枪支,要求不具有枪支持有资格的人非法持有,不要求其有拒绝交出的行为;但私藏枪支,要求不仅私藏枪支,而且拒不交出枪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一般来说,本罪所称的枪支,指的是《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手枪、各类步枪、各类机枪、大口径武器,以及射击运动所用的各类枪支,狩猎所用的膛线枪、霰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所用的直射枪,可发射弹丸的气枪,土制的鸟铳、火铳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实践中,在认定气枪及气枪铅弹类犯罪时,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系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一般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或者抢劫枪支、弹药罪认定,不再另行评价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三)主体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32.html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意味着只有自然人实施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单位实施此类行为不按本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方面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 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无论是出于收藏、防身还是其他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私藏,就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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