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的证据
- 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用于证明以下内容:
- 实施非法持有、私藏行为的作案动机、目的,如收藏、防身等,以及犯罪起意、是否有策划过程,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认知程度;
- 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包括对物品性质的认知、明知的程度,如清楚知晓所持物品为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
- 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犯意的提起、联络方式、具体分工配合情况以及如何逃避侦查打击等。
(2)证人证言
如枪支、弹药的发现人、原持有人、保管人等知情人的证言,可从侧面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例如证人证实曾告知行为人所持物品为枪支、弹药,而行为人仍继续持有。
(3)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证据
- 枪支、弹药的整件或散件,其外观、结构等特征可辅助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物品性质的主观明知,若物品带有明显的枪支、弹药标识,更能直接体现其明知;
- 枪支、弹药的鉴定意见,可明确物品的属性和杀伤力,结合鉴定意见能证明行为人对所持物品为枪支、弹药的认知;危险品提示、网络聊天记录、通话短信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如聊天记录中提及 “枪”“子弹” 等内容,或浏览过相关购买、使用说明,可证明其主观明知;实践中枪爆类犯罪可能存在的代号、暗语,需重点审查并作为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
- 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1)共同犯罪中,应重点收集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法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是否明知及明知程度的证据。对于仅参与部分环节(如运输、保管)的行为人,需结合其认知能力、参与程度等,审慎判断其是否 “应当知道” 所持物品为枪支、弹药。
(2)针对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应收集能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已消除,却仍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证据,如相关部门下达的上缴通知书、告知其配枪资格已取消的书面材料等,以证明其主观上的故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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