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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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评论72阅读模式
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时,适用刑罚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以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
  • 犯罪的具体情节(如抢劫手段的残忍程度、是否携带凶器等)和后果(如是否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
  • 所犯前后罪的性质(若前罪同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从重处罚的力度应相应加大);
  • 前后罪的间隔时间(间隔时间越短,说明被告人再犯可能性越高,从重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增加);
  • 前后罪被判刑的轻重(前罪刑罚较重仍再次犯罪,反映其人身危险性较大,需从严惩处)。
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这是因为抢劫犯罪前科表明其曾实施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相对较高,需通过严格的刑罚执行加以约束。
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抢劫案件中,若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慎重处理,不能仅因系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需综合全案事实,如犯罪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若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重大立功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应从严掌握,需平衡从重情节与从宽情节的影响,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性和慎重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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