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地为主、以居住地为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也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主要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的考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法意义上的 “犯罪地” 既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结果发生地。2013 年 “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这个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当然也适用于有组织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3.html
例如,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 “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管辖的规定,也遵循了上述原则。其中规定:“套路贷” 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 包括为实施 “套路贷” 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 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 “套路贷” 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 “套路贷” 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 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3.html
具体到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地域管辖,确定犯罪地就较为复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3.html
首先,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罪而言,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些组织的成立地、主要活动地、聚集地、办公场所地,有些有组织犯罪还打着 “公司”“企业” 的旗号,那么这些 “公司”“企业” 所在地,都属于犯罪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3.html
其次,就有组织犯罪的关联犯罪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等一般犯罪,这些一般犯罪实施的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属于关联犯罪的犯罪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3.html
上述两个方面会产生管辖的竞合,导致有组织犯罪的管辖权意义上的 “犯罪地” 分布极其广泛。这涉及下文将要讲到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