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诊人自愿求医是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问题
就诊人自愿求医是否阻却行为人非法行医罪的成立问题,涉及刑法理论上的被害人承诺。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隐瞒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使就诊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同意行为人对其实施医疗行为的 “承诺”,因该项承诺违背就诊人真实意思,视为未作承诺,行为人构成非法行医罪。即使就诊人知道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同意或者请求行为人对其实施医疗,由于该项承诺并不包括对非法行医行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承诺,行为人仍然成立非法行医罪。纵使行为人已经告知就诊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就诊人仍同意或者请求行为人为其医疗,并明确表示自愿承担一切 “医疗风险”,但由于任何人无权对公共利益作出承诺,因此该承诺仍然不能排除行为人非法行医的违法性,行为人仍构成非法行医罪。同时,要考虑到此类案件较为特殊,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评判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秉持 “少捕慎诉慎押” 理念,注重化解矛盾,以案释法,实现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良好效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46.html
因此,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使行为人非法行医时得到患者的承诺,也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成立,原因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46.html
第一,非法行医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任何人对社会法益都没有承诺权限,故患者的承诺是无效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46.html
第二,对治疗行为的承诺,只能是一种具体的承诺,而且这种承诺只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承诺,不包括对不当医疗行为致死致伤结果的承诺。在行为人非法行医的情况下,患者只是承诺行为人为其治疗,这是一种抽象的承诺。在被害人并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方案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行为并没有得到承诺。患者求医当然是希望医治疾病,因此不可能承诺对自己造成伤亡。所以,非法行医者致患者伤亡的行为,也不可能因为被害人承诺而阻却犯罪的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46.html
第三,在许多情况下,患者是因为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内情才去求医的,即非法行医者或者谎称自己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或者谎称自己具有高明的医术,使患者信以为真,从而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向非法行医人求医。这显然不能认为是患者的真实意志,即患者在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将不会向其求医。由于患者求医是基于误解,因而其承诺也是无效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46.html
第四,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法秩序,即使非法行医行为取得了患者的同意,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46.html
根据以上分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被告人周某某固然是应孕妇蒋某某亲属之邀出诊为蒋某某接生的,但其违规用药,引起蒋某某强烈宫缩致胎死宫内,应当认为其行为已至少达到《刑法》第 336 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的程度,故认定其构成非法行医罪;周某某系因他人之邀为蒋某某接生一节,并不能排除周某某非法行医行为的违法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4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46.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