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6 年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采砂行为有的适用盗窃罪,即认为是以秘密手段从河床、海床窃取砂石。
对于非法采砂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性处理是比较合适的,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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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矿产资源是指由于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砂石、粘土均属于矿产资源,可以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 二是非法采砂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还是体现在对砂石资源管理制度的破坏,这区别于一般的盗窃行为。
- 三是刑法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根据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原则,对非法采砂行为应当适用非法采矿罪,这与盗伐林木罪是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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