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鉴定意见与勘验、检验笔录的证据审查

对鉴定意见与勘验、检验笔录的证据审查

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鉴定意见与勘验、检验笔录都是审查的重点,需要认真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材是否客观真实、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勘验、检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确保其合法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些证据不仅是证实发生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的证据,而且是确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关键所在,需要特别重视。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容易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利于指控犯罪;若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容易造成同一案件出现多份鉴定意见,不仅给司法办案人员甄别带来难度,还给当事人带来讼累。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2.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3.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4. 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5.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6.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7.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8.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9. 鉴定意见的地块、范围与犯罪嫌疑人等案件当事人现场指认的范围是否一致,与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的案发地块的四至、范围是否一致;
  10.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11. 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程序的,申请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重新鉴定是否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 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
  2.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
  3.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
  4. 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案发地点在较为偏远的山地、林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往往由协警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担任见证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80 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述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因此,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造成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瑕疵。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859.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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