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用途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林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林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
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于因过失而造成农用地的非法占用和破坏的,主流观点认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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