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管辖海域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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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管辖海域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

  1. 管辖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3 条,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均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明确了我国对于管辖海域内涉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权,旨在有力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
  1. 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情节严重” 的情形: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 341 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一是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二是非法获利 20 万元以上;三是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四是造成严重国际影响;五是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 20 万元以上,抑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认定为 “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实施非法采捕行为,若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的 5 倍以上;或价值、非法获利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且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或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或存在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相关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 250 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 100 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 种属及价值核定:该规定第 7 条表明,若案件涉及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种属难以确定,需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若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则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这里所提及的珊瑚、砗磲,涵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所有种,包含活体和死体。

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 号)规定,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 8 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 6 倍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标准为:水生野生动物标本价值标准按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 100%执行;水生野生动物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价值标准按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 80%执行;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有交易价格的按交易价格执行,无交易价格的按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 5% - 20%核定执行。虽然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 号)已失效,但可作为司法鉴定的参考标准,以此计算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辅助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程度。而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进行了更全面规范,在确定物种基准价值、保护级别系数、发育阶段系数、涉案部分系数、物种来源系数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情节提供了更精准依据 。例如,物种基准价值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公布并调整,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系数为 10,国家二级为 5 等 。在实际案件中,可依据这些规定准确核算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进而合理判定犯罪情节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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