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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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犯罪办案指引评论74阅读模式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相关规定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88.html

  1. 犯罪情节与量刑标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的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 2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多次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这一规定旨在通过累计计算的方式,严厉打击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力度。
  1. 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核算:涉案渔获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野生动物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确保价值认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准确判定犯罪情节提供依据。
  1. 单位犯罪的惩处:水产品交易公司、餐饮公司等单位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依照本意见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的责任追究,全方位遏制各类主体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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