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核心在于 “何时构成既遂”。以下从理论观点、司法实践差异及主流倾向三方面展开说明:
理论上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存在四种代表性意见,核心差异在于 “认定既遂的时间节点”:
- 契约说:认为只要毒品交易的上下家就交易事项(如种类、价格、数量等)达成一致,即构成既遂,无需实际完成交易。其核心是 “合意达成即既遂”。
- 进入交易说:主张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即构成既遂,无论交易是否最终完成、是否实际获利。例如,行为人携带毒品到达约定交易地点、开始与买方接触磋商时,即认定为既遂。
- 毒品交付说:以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买方为既遂标准。即使双方已达成协议或卖方已获利,若毒品未实际交付,仍认定为未遂。
- 毒品转移说:强调毒品需由卖方实际转移给买方(即买方实际控制毒品)才构成既遂。未转移的,无论协议是否达成或利益是否取得,均为未遂。
司法实践中,对既未遂的认定主要存在 “毒品交付说” 与 “进入交易说” 的对立,部分地区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本地标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37.html
- 倾向 “毒品交付说” 的实践:认为只有毒品实际转移给买家,才构成既遂。例如,2006 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贩卖方” 以毒品卖出(即交付)为既遂。
- 倾向 “进入交易说” 的实践:将 “毒品进入交易环节” 作为既遂标准,具体包括:
- 2000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交易环节(如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不论是否完成交易,均以既遂论处。”
- 2011 年江苏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人赃并获,不论是否交易成功,对卖方和以贩卖为目的的买方均以既遂论处。”
- 2015 年安徽省 “两高一部” 相关意见:“毒品交易双方磋商达成合意,并已着手实施交易行为,即以既遂论处。”
- 2020 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指引》:“既遂与否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依据,不以是否卖出获利或实际转移为准。”
目前实践中更倾向采纳 “进入交易说”,主要理由如下: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37.html
-
符合贩卖毒品罪的行为犯本质
贩卖毒品罪的核心危害是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破坏,以及毒品非法流通的现实危险,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或目的犯)。只要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就已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无需以 “实际交付”“获利” 等结果为既遂条件。若以 “交付” 为标准,会忽视交易环节本身的危险性,削弱打击力度。
-
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司法实践中,多数毒品案件在交易过程中(如双方接触、验货、谈价时)被查获,“交易完成后被抓” 的情况较少。若以 “交付” 为既遂标准,会导致大量现场查获的案件被认定为未遂,放纵犯罪,不利于震慑毒品交易。
-
“进入交易” 的具体判断
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一般社会观念出发,综合判断是否具有 “现实交易危险”,例如:行为人是否进入约定交易场所;是否已将毒品带至交易现场;是否开始与买方磋商交易细节(如展示毒品、商议价格);是否将毒品藏匿于约定的交易地点(如 “接头” 后指引买方取货)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37.html
综上,“进入交易说” 既兼顾了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又符合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需求,成为当前实践中的主流认定标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37.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