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一般应当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以上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取样和送检对于鉴定的真实性、可靠性至关重要。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取样方法、封装保管、送检时间等有瑕疵的,只要未对毒品来源的同一性产生怀疑,且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的,均应予以采信。
毒品来源的同一性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在办理案件时,除了要关注其他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实施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之外,也应重点关注毒品的来源,是否被掉包、被污染。总的来说,需确认查获、提取、称量、封装、取样、送检、保管各个环节均按规定完成,并形成了证据体系,再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做到正确指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