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 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
案例信息
- 案号:2023-06-1-354-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 审理法院:抚远市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09 日
- 案号:(2022)黑 0833 刑初 45 号
- 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容留他人吸毒罪;毒品;多次容留他人
裁判要旨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权,属行为犯,不以牟利为要件。行为人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被告人董某在抚远市某小区自己家中,使用其用矿泉水瓶、吸管、玻璃锅自制的吸毒工具,三次容留毛某德共同吸食冰毒共计 0.4 克。2022 年 8 月 5 日,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22)黑 0833 刑初 4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4 条、第 67 条第 3 款、第 52 条、第 53 条、第 65 条第 1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 裁判文书
- 一审: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22)黑 0833 刑初 45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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