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害人反抗、旁人阻拦、公安机关到场等原因,导致被害人未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某物质是毒品,却强迫他人吸食、注射该物质,对此行为的评价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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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观点认为,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 “毒品” 应是事实上的毒品,至少是会让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不能是假毒品。强迫他人吸食假毒品的行为,既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也不会侵犯我国毒品管理制度,属于不能犯,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 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应当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未遂。因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强迫他人吸毒的故意;尽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及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真毒品,但不能以此否定其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所强迫使用的物质并非真毒品),未能真实威胁到被害人的健康,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