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贩卖毒品案——贩毒人员住处查获毒品的认定及犯罪未遂的适用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56-044 / (2021)豫0425刑初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5月26日
审理程序: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K粉疑似物;冰毒疑似物;认知错误;犯罪未遂
三、裁判要旨
贩卖毒品罪中,毒品疑似物的性质认定与犯罪形态判断需紧扣“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双重维度,核心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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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对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若有证据印证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故意,且其无法对持有毒品作出合理解释(如为他人保管、自身吸食等),即使毒品尚未售出,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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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错误下的犯罪形态:因行为人认知错误,其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并非毒品的,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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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的推定:结合行为人供述(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客观行为(购买后分包、多次出售)及辅助证据(自身不吸毒的尿检结果),可综合推定其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黄某某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是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及其贩卖非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具体事实包括贩卖经过、涉案规模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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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贩卖事实: 购毒与分包:黄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以5800元购买15克K粉疑似物、3300元购买21克冰毒疑似物,另支付1000元好处费,共计花费10100元;将上述疑似物添加食盐后,按每包0.9克左右分包,以每包500元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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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贩卖:2020年12月10日至15日,先后4次向李某某出售K粉疑似物共4包;12月15日准备向梁某某出售时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4包K粉疑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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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处查获:公安人员在黄某某家中卧室床铺下,搜出27包冰毒疑似物、12包K粉疑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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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与审理结果: 重量与性质:查获的K粉疑似物总计14.54克、冰毒疑似物总计21.33克,但经鉴定均非毒品;黄某某尿检呈阴性,证实其不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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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5刑初66号判决,认定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主观故意认定”“住处毒品性质”“犯罪形态判断”展开,核心逻辑聚焦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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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主观故意的推定: 直接证据支撑: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转售牟利,与“以500元/包价格多次出售”的客观行为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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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证据强化:其尿检结果呈阴性,排除自身吸食的可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住处查获的疑似物是为他人保管或用于其他合法用途,进一步佐证其贩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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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 核心依据:黄某某将购买的21克冰毒疑似物拆分为27包,该分包行为与贩卖毒品的交易习惯相符,且其对分包原因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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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适用:结合其明确的贩卖目的与多次贩卖行为,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应认定为其用于贩卖的物品,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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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认定与量刑: 形态判断:黄某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购买、分包、出售等一系列行为,但因对交易对象的性质产生认知错误,其贩卖的疑似物并非真正毒品,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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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结合其“多次贩卖”的情节严重情形与未遂的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2. 裁判文书: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202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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