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吸毒
所谓 “教唆”,是指以劝说、请求、怂恿、示范等方法,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行为。既然刑法以并列的方式将其规定在同一个刑法条文中,那么,就必须对二者的界限作出划分。有论者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引诱实质上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立法基于引诱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将其独立出来,作为本罪的一种独立手段,这种体现立法精神的做法有利于我们准确打击毒品犯罪。因而正确区别 “引诱” 行为和其他 “教唆” 行为是正确认定 “引诱” 本质特征的必要方式。而 “引诱” 与 “教唆” 的根本区别在于,引诱行为是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所获得的精神或物质回报为诱饵而实施的,而教唆行为则是除此之外的任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其特征在于刺激他人自愿尝试吸食,或者加固他人已有的吸食意愿。而教唆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针对从来无吸毒愿望的人,二是针对有吸毒愿望但尚不坚决的人。教唆的方法是除诱惑以外的任何方法,如激将、劝说、请求、怂恿、建议、示范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4.html
如被告人郑某某教唆他人吸毒案。2016 年 6 月 13 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和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某路某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间,被告人郑某某询问王某(2003 年 3 月 30 日出生)、许某(2002 年 1 月 26 日出生)、罗某(1999 年 1 月 11 日出生)要不要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 3 人示范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方法。被害人王某、许某、罗某 3 人轮流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教唆的方法,促使 3 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处有期徒刑 3 年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本案定罪的关键点就在于正确区分引诱他人吸毒罪与教唆他人吸毒罪。如前所述,引诱就是要以某一物为诱饵诱惑他人吸毒。此处的物可以指实实在在的物品或钱财,也可以指精神层面的需求。而教唆是除了以诱饵为方式吸引他人吸毒行为之外的任何能促使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并没有抛出某物为诱饵来吸引王某、许某、罗某吸食毒品,而是以先询问后示范的方式促使原本没有吸毒想法的王某、许某、罗某吸食了毒品。因此,本案中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唆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4.html
又如被告人杨某某教唆他人吸毒案。2013 年 8 月 31 日 10 时许,周某某入住四川省中江县某商务宾馆,后打电话邀约邓某某(已判决)与其同住。当日 21 时许,邓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相约在被告人黎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在被告人黎某某家中吸食毒品过程中,邓某某提出 3 人到宾馆去吸食毒品,先假装其不吸食冰毒,再让被告人杨某某和黎某某对其进行劝说吸食毒品,最后由其去劝说周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表示答应。尔后,3 人先后来到该宾馆,邓某某先假装不吸食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和黎某某先后向其进行劝说吸食毒品,最后邓某某去劝说周某某吸食毒品。其间,邓某某见周某某吸食方法不正确,便为周某某讲解吸食方法,并做示范,被告人黎某某就帮周某某点板子。当日 21 时许,被中江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中江县公安局现场对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及邓某某、周某某的尿液检测,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及邓某某、周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分别因吸毒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 15 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伙同他人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是以劝说、示范、讲解的方式教唆了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周某某最终吸食了毒品。因此,对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教唆他人吸毒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0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