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参与种植行为认定
在偏远山区或农村,行为人在自己责任田或承包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家庭成员参与的情况较为普遍,应妥善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家庭成员均参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如何追诉犯罪?二是边远、落后山区,农民遵循传统种植毒品原植物用来治疗疾病,如何追诉犯罪?
- 家庭成员均参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如何追诉犯罪?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有部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家庭成员均参与种植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我们认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面积较大,不属于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从重点打击、维护家庭社会稳定、教育挽救为主的立场出发,在区分主从犯的基础上,对主犯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从犯,可以不提起公诉或提出判处拘役、管制的量刑建议;对提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一般要建议适用缓刑。对被不起诉人,应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 边远、落后山区的农民遵循传统、历史种植毒品原植物用来治疗疾病,如何追诉犯罪?
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山区,农民为不负担昂贵的医疗费用,常用土方(罂粟)治疗疾病。针对这类案件,如属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面积较大,不属于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的案件,要本着先教育后惩罚的原则,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提起公诉或提出判处拘役、管制的量刑建议;对提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一般要建议适用缓刑。对被不起诉人,应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如犯罪嫌疑人雷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另案处理)和雷某甲母女,为给雷某甲患癌症的父亲雷某乙止痛,雷某甲找来罂粟种子播种,日常由蒋某某负责施肥、除草。2020 年 4 月 14 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雷某甲种植于房屋附近蒜苗地的罂粟被下乡扶贫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二人随即按要求将罂粟铲除。经民警现场清点,涉案罂粟共计 840 株。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伙同他人非法种植罂粟,共计 840 株,实施了《刑法》第 351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雷某甲为给患癌症家人止痛而种植罂粟,在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后即时铲除,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刑法》第 37 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2 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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