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行为认定
行为人只要参与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行为中一个环节或多个环节,均应认定为实施了种植行为。行为人不实施上述行为,则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土地归属或谁租赁使用的基础事实推断其有种植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9.html
如被告人张某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萧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在某镇某村村北的轧花厂东侧张某堂的苹果园内,发现罂粟共计 3500 株。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堂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 3500 株,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张某堂以其未种植罂粟为由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王某、蔡某、黄某等能证明种植罂粟的苹果园是张某堂家承包地;张某堂在侦查机关及一审中始终供认该苹果园是其承包地;张某堂证明其妻黄某未种植罂粟与黄某证明一致。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堂种植罂粟。原判认定张某堂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申诉提出认定张某堂种植罂粟的证据不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缺乏张某堂非法种植罂粟的客观证据,只能证明种有罂粟苗的苹果园是张某堂家的承包地。故撤销张某堂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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