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取浆液(津液)行为的认定
对于割取浆液(津液)行为的定性,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既有实施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又实施割浆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可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没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仅是实施割浆行为,可直接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行为与制造毒品行为不同,割取的浆液(津液)属于生鸦片,因此割取浆液(津液)行为应含在种植行为中。而制造毒品的行为应是在割取的浆液(津液)基础上,进行加工、提炼的行为。我们认为,行为人进行系列种植行为至毒品原植物成熟并进行收获割浆,构成一个农业操作行为整体,即收获割浆行为既是种植行为的一种,又是种植行为的终结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亦规定,割取浆液(津液)的行为属于种植行为的一个环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7.html
但在具体办案中应注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7.html
一是行为人在割浆液(津液)前未进行种植行为,而只是对自然生长或不受种植者雇请对他人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收获割浆以获取毒品的,应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7.html
二是如果行为人在收割浆液(津液)后又进行加工、提炼的,则转化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应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7.html
如被告人张某某制造毒品案。张某某在自家后边园子内种植罂粟 481 株。罂粟成熟后,张某某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案发前,先后 6 次用刮胡子用的刀片从罂粟果实中提取罂粟浆,并在阳光下晒成褐色的鸦片膏,共计 13.43 克。经鉴定,张某某种植的罂粟和提取的鸦片膏中均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自己种植罂粟割浆并对所取得的浆液进行晾晒形成鸦片,属于利用毒品原植物进行提炼、加工,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