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以下情形应当立案追诉:
- 非法种植罂粟 500 株或 200 平方米以上;
- 非法种植大麻 5000 株或 2000 平方米以上;
-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
- 抗拒铲除;
- 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但行为人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只要参与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或多个环节,均应认定为实施了种植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如果行为人种植面积大,逐株清点数目不符合办案实际,可以采取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的方式,计算种植总株数。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批准逮捕。在具体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否认罪认罚,坚持少捕慎捕原则,能不捕就不捕。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文书统计分析来看,2020 年 1 月至 9 月,全国 1586 件生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裁判文书中,917 件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 1000 株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均被判处管制或拘役;312 件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 1000 株至 1500 株且自愿认罪认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以下,适用缓刑。据此,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罂粟 500 株至 1500 株,且认罪认罚的,在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般不予逮捕。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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