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因劳动量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决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脱离群众视线,知情人员较多,因此侦查机关制作的证人证言也相对较多。具体办案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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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证人的作证能力
审查证人的户籍资料等是否附卷,核实证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综合审查证人的全部证言,判断证人是否处于吸毒或醉酒状态,以及是否具备正确认知和准确表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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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证言的收集程序
审查询问笔录或权利义务告知书,核实是否已告知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询问人员是否具备侦查员身份;查清笔录的起止时间与其他证据的形成时间是否存在冲突,笔录内容是否有复制粘贴的情况;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言的可能,以及证人是否核对过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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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证言的真实性
核实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人是否属于检举揭发人、见证人或知情人;证人证明的犯罪嫌疑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动机、目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过程,曾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以及抗拒铲除的目的、动机、方式、结果等内容,是否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证人对证明的案件事实是来自其直接感知,还是道听途说。对证人的评论性、推测性、猜测性证言,应予排除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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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证言前后是否一致
对证言前后不一致的,应重点查清证人原作证的背景,证人改变证言的原因,以及改变后的证言是否与客观性证据、其他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若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通知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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